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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合作交流办-主要职能

发布日期:2019-03-04    发布者:区合作交流办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合作交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合作交流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协调、组织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负责双方跨地区联合重点项目的协调和保障。

(三)负责区政府代表团出访外地的组织、联络、协调、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政府代表团来区的协调联络。推动落实与外地政府间签署的有关会议纪要和协议。

(四)负责联系本市驻外办事机构、外省市各级政府驻津办事机构、各类商协会,做好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五)审核、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负责科级(含以下)因公临时出国(境)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与外国地方政府间交流工作。

(六)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负责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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