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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9-03-01    发布者:区财政局


和平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财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拟订重大经济政策,提出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算、决算。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

(五)贯彻执行有关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国库业务并做好国库现金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贯彻执行有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拟订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八)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和汇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缴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促进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十)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各类会计人员。

(十一)负责税源管理工作,研究、涵养、开发税源,推动协税护税和税源建设。参与制定、执行、评估产业促进制度。

(十二)负责拟订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财工程”建设。开展财税理论政策研究,负责财政宣传。

(十三)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十四)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十六)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财政局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财政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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