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一、收费主体:天津市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垃圾管理所
二、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对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坐落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集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单位。
四、收费标准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天津市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垃圾管理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
收费依据:津财综〔2017〕165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