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连罚字[2023]002号
弘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KE667N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
色产业基地H1座117室
法定代表人:潘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因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夜间施工,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我局将于30天内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两万五千元。
2023年3月23日夜间,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因你单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7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我局将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我局将在30日内再次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津和环连罚字[2023]001号),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七万五千元。
2023年4月2日夜间,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没有办理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滨江道交口东50米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作业。该点位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施工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8】号]监测结果:2023年4月2日22:46-23:16时间段,你单位场界环境噪声测定结果为69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5d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属于噪声污染。你单位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属于被再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3月23日、4月2日的三份《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7日、3月29日、4月11日的三份《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2】号、《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5】号、《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8】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3001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7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3003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再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9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4002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3004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津和环连罚字[2023]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4003号)、执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连听告字[20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连听告字[2023]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4004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日按每日罚款两万五千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二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 韩秀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6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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