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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2]005号)

发布日期:2022-11-17    发布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2]005

山东省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KAEX9G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皂户李镇皂户李村

法定代表人:王绍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2914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河沿道与卫津路交口地铁7号线八里台(卫华里一侧)的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未办理当日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2)和环监测声字【22044】号]监测结果,你单位场界环境噪声为62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2914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921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2)和环监测声字【22044】号]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经案件集体审议会审议,20221020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津和环罚[2022]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津和环罚[2022]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2]102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收到《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改正;被居民投诉举报超过3次等多个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两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和平区同安道14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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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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