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2]004号)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2]004号
天津市健欣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0670887G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大昌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营口道交口东北侧的天津地铁8号线西康路站房屋征收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3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正在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QBDPK5M0352475HQ)的测定结果,识别代码为11SY0216E2168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烟度光吸收系数为1.24m-1, 林格曼黑度为2级。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发〔2018〕33号),中心城区全部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此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7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4日的《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QBDPK5M0352475HQ)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经案件集体审议会审议,于2022年8月18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2022]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8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你单位受拆迁户滞留、疫情防控及周边群众阻挠施工等因素,工期缓慢,入不敷出。2、你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桂祖海不幸摔伤,个人经济存在实际困难。3、你单位已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请求酌情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2022]00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2]819-1号)、你单位交至我局的陈述申辩意见、桂祖海的《请求》及其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的缴费明细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再次提交案件集体审议会审议,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1、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在第一次自由裁量中,我局已充分考虑了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在收到《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撤场维修的情节。
2、根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考虑你单位认错态度诚恳、目前经营困难、有施工人员受伤的情节,本着处罚为辅、帮扶为主的原则,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适当减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并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整改、经营困难、有施工人员受伤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志强 韩秀 联系电话:23357325
地址:和平区同安道14号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9 月 19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