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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10-14    发布者:区应急局

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82938分左右,位于和平区荣业大街的新世界花园12号楼3902室在空调室外机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空调维修工郭某从作业平台摔落到地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2022821015分,区应急局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通报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初步确认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牵头成立了由区商务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南市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1、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世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6403789XF,行业类别:其他服务业。该单位成立于2013326日,注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红波西里83-101-10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法人代表:商云英,经营范围:制冷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等,为大金空调的外包安装维修单位。

2、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EHLT1E,行业类别:批发业。该单位成立于201897日,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11A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代表:酒井崇,经营范围:空调、冷冻机器、冷冻机器等电子产品的维修保养服务和大金品牌产品的维修保养服务等。

3、郭某,死者,男,41岁,山东泰安人,身份证号码:3709**********3931,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工。

4、高某建,男,39岁,天津市人,身份证号码:3709**********3977,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5、陈某,男,36岁,天津市人,身份证号码:1201**********4811,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市事务所所长。

二、事故工程情况

新世界花园12号楼3902室(以下简称“902室”)为复式二层结构,带阁楼。业主于20211月购置此房屋,20219月安装全屋大金中央空调,每层一台室外机,共两台。20227月底业主入住,试用空调发现噪音过大,随即通过空调供货方朱某浩联系大金空调官方客服要求维修。

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大金空调天津市场,其将空调设备的维修、保养、大修、安装等工作外包给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大金北京分公司接到902室空调维修任务后,将该工作分派给诚世润公司,诚世润公司负责人高某建安排维修工王某和郭某共同完成此项维修工作。此二人均经大金空调认定具备维修资质,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2829时左右,王某和郭某汇合朱某浩后进入902室二层准备维修空调。王某和郭某经研究判断,认为是氟系统出了问题,需要对安装在二层卧室飘窗外的空调室外机进行放氟充氟作业,由郭某进入室外机平台进行作业,王某进行辅助和保护。930分左右,郭某将安全带系在上半身上并通过2层卧室窗户跨到窗户外约2米长、60厘米宽的平台进行室外高处作业,王某将一条安全绳的安全环挂在窗户把手上,把另一根安全绳绑在自己身上。郭某进入作业平台后发现安全绳长度不足,无法操作,为方便操作要求把安全绳挂在室外,王某随即将2根安全绳和工具包从窗户递出给郭某,郭某自行挂好安全绳后开始作业。938分,王某听到郭某一声呼叫,向窗外查看发现郭某已从作业平台摔到一楼地面。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判定郭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高某建,高某建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上报。高某建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陈某,陈某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上报。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郭某失足坠落作业平台、安全绳断裂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现场实地调查、证人询问、痕迹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认定:郭某在室外作业平台接到王某递出的两根安全绳后,发现作业现场没有固定两根安全绳的固定框架,随即将一根安全绳穿过空调室外机的三角固定支架,与另一根安全绳的末端连接,形成一个环状保护结构。在作业过程中,郭某失足从作业平台坠落,安全绳因郭某坠落的重力作用发生拉伸、因与建筑棱角或角铁摩擦发生切削,导致断裂,郭某高处坠落后失去安全绳保护摔落到地面。

2、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郭某安全意识淡漠,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郭某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漠,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2、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3、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4、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建,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

5、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陈寅,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

(二)处理建议

1事故责任人郭某鉴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其责任追究。

2、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3、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建进行处罚。

4、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处罚。

5、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进行处罚。

6、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建进行处罚。

7、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陈某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防范类似的事故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分包和承包管理,做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2、事故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南市街道办事处要依照自身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高处作业的巡查。

4、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单位,在事故报告批复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及处理情况报送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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