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津和)应急罚〔2022〕检-J0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 |
陈某 |
(津和)应急罚〔2022〕检-J0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与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陈寅,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 |
合并处人民币肆万陆仟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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