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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和平区委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和平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和平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持续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高,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和平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法治和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标志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对法治和平、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力引领、带动并实现率先突破,为建设“两高三化”的新和平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三)完善政府结构配置。深化机构改革成果,加大对全区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的整合力度,持续优化人员配备。围绕基层治理创新,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配齐配强街道人员编制,推动街道办事处工作结构持续优化。(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

(四)依法规范政府履行职能。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强化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持续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加强考核评估,推动权责清单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根据市级部门统一制定发布的年度版本事项目录,梳理完善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进行公示。修订并动态管理区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中介要件、证明事项等目录或清单。深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普遍落实“非禁即入”。(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政府各部门)

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禁止违法设立备案、登记、行政确认等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或者许可事项。落实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红黑名单”。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按照国家及天津市下达的重点监管清单,重点监管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兼顾包容审慎监管和坚守质量与安全底线,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度,推行“一窗”分类综合受理。按照全市统一目录落实全市通办、跨省通办。探索“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建设。持续推进企业登记事项“一网通办”,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评价,按照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我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工作。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禁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追责和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区委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投促办)

(八)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促进企业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推行惠企政策一站查询。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重点领域和环节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

四、深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九)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制度保障建设。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探索“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制度建设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足本区实际,围绕本区中心工作,针对重点领域治理,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在推进改革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基层社会治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良法善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五、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执行力

(十一)提升依法决策水平。持续强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决策意识,提升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作出前注重听取法律意见,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巡察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审计局)

(十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注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凡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并开展决策前风险评估。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发挥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法律智库”作用。(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十三)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做好区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公开和备案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深化行政决策执行机制,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住房建设、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审管衔接,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领域联合执法,实现线索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和处理结果互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重点执法领域完善配套制度。根据国家“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实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通畅便捷。落实《和平区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注重发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对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效解决执法争议,提高执法质效。(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社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公安和平分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政务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深化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明确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职责,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及边界,稳步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有效整合执法力量资源,加大基层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力度,提升街道执法能力。强化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天津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2022年版)》。区级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持续提升街道执法能力和水平。落实区级部门及其执法力量常驻和报到制度。(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下沉职权执法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查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服饰管理,依法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及救济渠道,严格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持续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八)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全市《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充分运用好全市行政执法“典型差案”和“示范优案”,发挥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使用效率。做好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工作,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升应急法治服务保障能力

(十九)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健全区政府负总责,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完善街道、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探索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和专家队伍。(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

(二十)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度。完善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细化完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方案,形成种类齐全、衔接有序、管理规范、面向实战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大监测强度,提升响应速度,提高处置力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加强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措施,规范征收、征用、救助、补偿程序,兼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应急处置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二十一)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制定应急演练指南,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重点加强高风险地区、高危行业和基层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散布谣言、恶意炒作、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

(二十二)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水平。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激励保障措施,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合法权利,引导社会按需捐赠、有序开展志愿服务。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实施基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推广应用应急管理智慧终端。统筹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和传统手段,解决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二十三)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排查,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制止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大对防范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宣教力度,加强养老、教育、房屋征收、劳动争议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深入开展“和平夜话”实践活动,真正做到“访民情、解民忧、化矛盾、防风险、查问题、治乱点”。做好养老金、失业金、救助金等办理和发放工作,优先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残联、区住房建设委、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局、公安和平分局、全区各部门各单位)

(二十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深入落实《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征收、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行政调解配套工作制度,确定统筹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做好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切实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帮助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强化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不断提高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最大限度化解信访积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

(二十五)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行政裁决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大行政裁决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快速解决矛盾纠纷制度。各有关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实效。统一办案流程和标准,按照市级复议机构要求,探索简易审理程序、优化一般审理程序。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立区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和约谈通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十七)提升行政应诉水平。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履行行政应诉工作法定职责,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出庭应诉率100%。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积极配合法院“诉前调”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及时反馈检察建议采纳情况。(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九、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治政府整体监督效能

(二十八)加强政府督查。深入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督查方式方法,推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协调衔接。坚持奖惩并举,强化正向激励和榜样示范,并对违法乱纪、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督查室)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照权责清单加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广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查。严格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整治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开展多种方式监督执法,鼓励社会力量、专业机构、专家人士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提升各领域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主动发布重点领域政策文件、便民服务类信息,规范政策解读。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申请公开答复率实现100%。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通过“区长信箱”、“区长热线”以及“公仆走进直播间”等活动,加强政民互动。(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

(三十一)自觉接受各类监督。坚持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强化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完善审计、财会、统计等专门监督,积极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作用。认真研究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区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办理满意率达95%以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政府各部门)

十、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化水平,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三十二)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智慧政务,构建移动客户端、自助服务端、网厅服务端为主要入口,多种业务办理的“3+N”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依托“津心办”平台开设政务服务“旗舰店”。加强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推动政务服务入口向基层延伸的要求,打造街道“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深度应用,在矛盾调解、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提升精细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人工智能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行、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创新应用。落实全市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实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政务服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交管和平支队、各街道办事处)

(三十三)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共享和开放。依托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市级部门部署协助推动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流动。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体系,优先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依法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构建多方参与的数据合作机制,逐步推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加大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

(三十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和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市级部门部署,协助开展监管事项关联使用、监管数据共享应用、信用分类结果应用、风险模型共建共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接、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协同联动等试点,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三十五)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将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摆上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重大问题主动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检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十六)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将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严格落实中央和市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相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督查室)

十二、凝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合力,全方位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三十七)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对标《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版)》,落实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要求,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期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三十八)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水平。严格落实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将法治专题作为区、处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宪法和法律列入区政府常务会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4次区政府全体会议学法讲座,至少组织1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要将宪法法律作为公务员教育必修课,不断丰富公务员在线学习和专题研修的法治内容。要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加强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改革创新。(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政府各部门)

(三十九)建强法治政府建设人才队伍。建立和完善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法制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法制工作人员专题培训,依托教学科研单位、法学会等,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法制人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能力和素质培养,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培训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区法学会、区司法局、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附件:和平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任务清单

和平区关于落实《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任务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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