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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201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规〔2018〕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22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和平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和平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和平区的残疾人证或有和平区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四、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医疗手术类

1.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3.0—7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8-14岁残疾儿童申请植入人工耳蜗,需持定点诊断评估机构言语能力评估结果,且言语能力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每名儿童补贴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1.2万元,以上为一次性补贴内容,不能重复申请。

4.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

5.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费用补助0.15万元。

6.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1.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同一时间段,同一名残疾儿童(包含多重残疾儿童)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如涉及不同领域康复服务,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补贴标准。康复训练补贴至儿童满8周岁截止。

2.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补助1万元。

3.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24万元。

4.0—17岁肢体残疾儿童每次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6万元。

(三)辅助器具类

1.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2.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3.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4.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5.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0-3岁听力残疾儿童申请适配助听器,需按照《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规定流程执行,可双耳免费适配全数字助听器2台。申请《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五年内不能重复申请本《细则》助听器项目救助。已经申请本《细则》人工耳蜗项目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不能再申请助听器项目救助。

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区残联会同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和平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包括定点诊断机构、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手术和康复训练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

1.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和平区注册的机构向和平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存一份,报市残联备案一份。签订《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一式两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存一份。经区残联认可后,可作为和平区定点机构。

2.在其它区注册的机构向所在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经所在区残联认可后,持《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到和平区残联申请定点机构,和平区残联对该机构免审核认可,同时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签订《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并留存相关资料。

3.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需单独申请,方可作为《细则》定点服务机构。

(二)定点康复机构申请材料

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法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非、企业登记)登记证书原件;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年以上有效期);服务场所平面图(公办医院、公办幼儿园不提供);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联系方式;

4.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清单;

5.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公办医院、公办幼儿园不提供);

6.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有厨房的康复机构);

7.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培训证书原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9.申报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资质,且有具备康复资质的执业医师。

(三)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准出标准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考核标准暂时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执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执行。今后不断改进完善,加强管理。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和平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

1.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和平区的居住证、近三年来连续纳税或社会保险证明;8-14岁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其言语能力评估需达到三级以上,应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低保家庭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需提供低保证;

2.三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3.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师(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需首先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二)审核

1.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区残联存档一份,受助对象留存一份,由受助对象转交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一份作为提供康复服务的依据。

2.区残联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受理人签字,区残联审核盖章,一周内给予答复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4.申请医疗手术类服务的,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进行知情告知书,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选择机构

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和平区确定的定点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需取得区残联同意,否则不予救助。

(四)定点机构接收

1.定点康复机构核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及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

2.对于本机构能够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按照残疾儿童需求、相应的服务标准、诊疗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3.对于本机构不能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

4.定点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反馈至区残联备案。

(五)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应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审定的内容,结合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和家长要求,制定计划,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六)康复服务记录

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包括:服务时间、内容、方式、效果等,提供辅助器具类服务的,应如实记录辅助器具类别和型号,购买人工耳蜗产品的,需记录人工耳蜗植入体、体外型号。

(七)经费结算

1.结算所需材料。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由定点机构与区残联各留存一份作为经费结算依据),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经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报区残联审核留存。

2.结算方式。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区残联汇总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将支付信息审核无误后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书》纸质两份和电子版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定点医院、定点机构方式办理,由区财政局直接结算。

3.结算周期。分为无结算周期和三个月结算周期。医疗手术类和辅助器具类为无结算周期项目,从区残联接收《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起,在支付信息无误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康复训练类为三个月结算周期项目,每季度末区残联接收《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在支付信息无误的情况下,于下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八)建立档案

定点机构为残疾儿童建立完整康复档案,反映康复服务全过程,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九)机构转介

1.接受医疗手术类救助的残疾儿童,如遇复杂情况,和平区定点医院不能开展手术治疗,需要转院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定点手术医院转诊证明,到区残联备案后方可转院接受治疗,否则不予补贴。

2.治疗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手术医院盖章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交由区残联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申请救助。

3.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训练周期内不能转换康复训练机构。每月训练周期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办理完经费结算手续后,可到区残联重新提出申请。在上一康复训练机构产生的康复费用,从年度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额度内减除。

七、经费保障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纳入每年预算,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二)每年9月份,区残联根据《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报送市残联下一年度预计享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数额。

(三)涉及以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至201812312018101至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发生的残疾儿童救助康复项目按照市残联规定的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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