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 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28日,《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与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共9个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办规〔2022〕2号)于2022年12月29日印发实施。2023年4月13日,天津市司法局向区政府发来《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商请对<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补充材料和说明情况的函》,就预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区消防救援支队重新对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内容,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由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把关后,对原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天津市消防条例》
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8.《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9.《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0.《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11.《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修改的内容
1.将“5.1.1 一、二、三级应急响应”中“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修改为:“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将5.5.2修改为:“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结束;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区级灭火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原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修正,修正后的原预案其余内容仍然有效,修正的部分以区政府重新制发的《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中第四部分对《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作出修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