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年11月6日,天津市政府修订并正式颁布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79号)。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和平区对《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一、修订的背景
《天津市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17年10月正式颁布,先后四次修改,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我区重污染天气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为和平区机构改革变动,清指成员单位产生了变动,工作职责也有相应的调整,老的预案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11月6日通过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六次修改稿,并正式下发我区。我局对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新《预案》的修订工作。在经过开会认真讨论、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现已修订完成,形成了今天会议的审议稿。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预案》要求,我区新修订的预案与市预案高度切合,把各单位的职责纳入方案主题部分,明确突出各级职责,使职责分工更加细致。对《预案》主要做了三方面修订。
(一)对预警减排比例的调整。将挥发性有机物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分别由15%和20%调整为20%和3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不变,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分别为10%、20%、30%以上。
(二)对预警信息发布方式的调整。按照市《方案》,将“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调整为“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并增加了通过“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发布的方式。
(三)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调整
在扬尘源管控方面,将“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调整为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在移动源管控方面,重点突出了对高排放车辆的源头管控,其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中重型载货汽车、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新增“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的措施。
三、《预案》更加突出实效
(一)分解和落实责任。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要求制定本级应急预案,与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动内容。
(二)强化绩效管理。区委绩效办将严格督促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三)突出民生保障。明确提出涉及民生、承担供暖或危废处置的企业,可不采取应急限产措施。
四、征求意见情况
《预案》修订过程中,我局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15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9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6条,部分采纳及未采纳意见均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