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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民政局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牢固树立行政执法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力打造行政执法队伍,有力推进民政工作依法开展、健康发展将行政执法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情况

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装备主要是执法记录仪,共计3台;目前,行政执法100%,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行政检查开展情况38次;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行政强制案件,无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二、行政执法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高标准站位,绷紧“责任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法治建设工作,动态调整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规范民政执法工作程序。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筑牢“安全坝”。新建完善民政领域36项制度,制作群众办事手册,包含40余项民政办事流程和告知书,涵盖60余项文件依据目录,保障民政执法职责严格履行,加强40余条殡葬执法、养老机构检查等情况信息公开。三是抓实教育宣传,把正“方向盘”。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与民政业务相关法律咨询、业务指导等法治工作服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专题培训,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按时完成网上学法用法培训学习,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的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信度”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严把取证调查、审查公示、文书存档等各个环节。一是推动年度检查“强”日常监管。组织召开年检工作部署会,发布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通知书,对社会组织年检工作进行总体部署,目前和平区共有222家社会组织,已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191家,引导社会组织合法有序经营。二是推动执法监察“助”风险防范。专题会议研究对2年未参加年检的和平区正佳培训学校、天津和平华英学校等15家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实现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推进信用建设“促”自律自查。依托社会组织年检,组织社会组织签署《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承诺书》190余份,推动社会组织以诚信自律赢得社会信任和支持。

(三)落实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度”

一是建齐殡葬领域联合执法“协调链”。部署中元节、寒衣节等重大节日期间殡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联合街道办事处对农贸市场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商贩进行联合查处没收,对15家丧葬用品店开展行政执法共计31次,出动执法检查93人次,没收纸钱、金元宝等丧葬用品共计341袋,引导丧葬经营者依规合法经营。二是压实养老机构跟踪“监督链”。制定4项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深入养老机构开展各项安全检查62次,出动123人次,下达4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累计整改问题隐患70处。与区消防、市场监管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消防、食品安全隐患5起,处罚金额28000元。三是优化履行政务职能“服务链”。严抓便民服务举措,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全年办理“跨省通办”业务15件,完成婚姻登记4241对。持续推动社会救助领域“权限下放”,取消民主评议、审批等环节,办理时间缩短了5个工作日。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在全市率先建立培育社区社会救助专员,培育涵盖区、街、社区三级“社会救助专员”115人。元旦、春节期间指导各街道联合属地公安、城管,发动社区网格员共同做好流乞人员的救助工作,共出动巡查人员400余人次。

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形成民政领域学法知法守法良好氛围,2023年,荣获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区称号、旧楼区长效管理年度综合评定获得全市第一名,获评天津市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大赛金奖和铜奖称号。

存在问题

一是面对部分售卖违规殡葬用品的商户,虽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查处,但是仍有部分商户屡禁不改,给劝导与执法工作增添难度。二是在口头劝阻相对乏力的情况下,面对部分群众不理解、不理智的行为,缺少更加管用的硬性执法措施。

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区民政局将全面落实好中央决策和市、区部署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和平区行政执法工作贡献力量。

一是持续强化法治意识。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拓宽普法渠道及内容,创新学习方式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和水平。

二是持续强化法治保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持续强化法治能力。制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清单,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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