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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22    发布者:司法局

申请人:胡劲江,男,1974年7月出生。 
    被申请人: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陈雷    职务:局长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99号 
    委托代理人:周楠,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副主任;王立,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制科干部。 
    胡劲江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行政不作为,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在执行强拆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和平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执行强制搬迁的执法依据和所有执法过程信息资料(含执行过程录像),加盖公章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仅是向申请人提供了《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物品地登记清单和强拆现场录像光盘,但未以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强拆时执法依据不足,也未对房屋基本情况和财产物品进行公证,属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9年9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和平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执行强制搬迁的执法依据和所有执法过程信息资料(含执行过程录像),加盖公章书面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0月17日,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了“《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物品地登记清单和《胡劲江依申请公开信息视频光盘》”等资料。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与信息公开没有关联性,且已超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和平区政府作出的《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以及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执行强制搬迁的执法依据和所有执法过程信息资料(含执行过程录像),加盖公章书面答复。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关于责令胡劲松等限期搬迁的决定》(和平政拆令〔2009〕518号)、物品地登记清单和相关强制搬迁过程影像光盘等信息,并由申请人现场签字领取。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否必须以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依法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未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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