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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


关于调整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市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区司法局制发了《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津和司〔2020〕2号)。由于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调整,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对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原清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整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整后清单附后

附件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和平区司法局

20231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2.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

3.天津市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和平

区人民政府粮食办公室)

4.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5.天津市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6.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7.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

8.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9.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11.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12.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13.天津市和平区商务局

14.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15.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和平区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6.天津市和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18.天津市和平区审计局

19.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

知识产权局)

20.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1.天津市和平区体育局

22.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

23.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保障局

24.天津市和平区金融工作局

25.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6.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27.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

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8.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

市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29.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南市街道办事处

30.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南营门街道办事处

31.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劝业场街道办事处

32.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3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小白楼街道办事处

3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

35.天津市和平区档案局

36.天津市和平区公务员局

37.天津市和平区新闻出版局

38.天津市和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39.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0.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41.天津市和平区国家保密局

42.天津市和平区密码管理局

43.天津市和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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