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健康委:
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基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1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4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的通知》(财社〔2022〕135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3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津财社指〔2022〕151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前下达你单位2023年中央卫生健康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补助资金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二、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招标采购的,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同时,按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资金分配表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 |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 |
文号 |
财社〔2022〕131号 |
财社〔2022〕132号 |
财社〔2022〕133号 |
财社〔2022〕134号 |
区卫生健康委 |
339 |
34 |
306 |
6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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