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正案的情况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一)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与市级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出现了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二、修正的依据
(一)《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关于调整天津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三、修改的内容
(一)《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2
原表述为:“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人防办、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纪委监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红十字会、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民宗委、区档案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局等单位负责人。”
修改为:“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修改原因:依据《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没有列举各成员单位,与市级专项预案保持一致,进行修改,删除具体成员的相关表述。
(二)《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2.2 成员单位职责
原表述为:“(21)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交通道路上的指示,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
(24)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应急救助信息保障工作。”
修改为:“(21)和平交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交通道路上的指示,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
(24)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应急救助信息保障工作。”
修改原因:依据《关于调整天津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开展调整天津市和平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委员的通知》中对和平交警支队和区国动办的更名,与其表述一致。
(三)《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8.3 预案管理8.3.1
原表述为:“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修改原因:《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其办公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承担。与市级专项预案表述保持一致,进行修改。
鉴于上述原因,区应急局拟对原应急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修正,修正后的原应急预案其余内容仍然有效,修正的部分以区应急局重新制发的《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正案)》为准。待区政府重新发文公布后,新修正的《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再次正式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