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正案)
一、1.6 灾害分级
“洪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在市防指指导下,和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一般、较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市防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修改为“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四个级别。”
二、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修改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大、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接受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水灾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上级防指及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三、4.9 新闻与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一般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修改为“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较大、一般洪水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重大及以上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四、“5.3.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修改为“5.3.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洪水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洪水的调查评估工作。”
五、“6.3.1 ……满足较大、一般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修改为“6.3.1 ……满足较大、一般洪水发生后应急处置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六、“8.2.4 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涝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修改为“8.2.4 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七、2.2.1 区防指职责 “……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修改为“……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洪应急响应;”
八、删除“4.1.2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区防指。”
九、“4.4.2 发生洪涝灾害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防办报告灾害信息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防办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抢险救援的洪涝灾害,区防办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修改为“4.4.2 发生水灾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灾害信息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局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抢险救援的水灾,区应急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十、4.7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上报工作信息并作汇总后,按照如下要求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水情组负责报送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河道水势信息。防洪Ⅳ、Ⅲ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防洪Ⅱ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防洪I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和区排水管理所分别负责报送城区积水排沥、危陋房屋排查抢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情况;其他区防指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区防办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
修改为“4.7.1 当防洪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水情组负责报送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河道水势信息。防洪Ⅳ、Ⅲ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防洪Ⅱ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防洪I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和区排水管理所分别负责报送城区积水排沥、危陋房屋排查抢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情况;其他区防指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
4.7.2 区防办将工作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区防指。区防指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十一、“4 应急响应”中“城区排水”修改为“城区防汛”。
十二、“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修改为“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承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