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2021年7月23日《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的意见建议,区应急局按照要求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和平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日至12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薛利民
联系电话:23196560
邮箱:hpqyjjyjk@tj.gov.cn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草案正文
《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正案)
2021年7月2日,《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1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3日印发实施。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一、1.6.1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
原文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3.3.1确定预警级别
原文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
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4.1 善后处置
原文为:“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背景介绍
2021年7月2日,《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第1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3日印发实施。根据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该预案修正案制定期间通过和平区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