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职责清单制定说明
一、职责清单由职责目录和职责事项信息表共同组成。
二、职责目录包括主要职责和职责事项。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中宏观、综合、概括的表述,职责事项是指根据部门“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细化明确的具体履行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事项信息表由职责事项序号、名称、法定依据、实施机构、职责边界、运行流程、运行要件、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要素组成。
(一)职责事项名称是对职责事项内容的概括,应当简明扼要。
(二)法定依据是职责事项的设定依据,包括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年份、文件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等,应当准确、完整、有效。
(三)实施机构是指职责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包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四)职责边界是职责事项的履职范围界定,应当具体、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职责事项,应当填写为市(或区)级XX部门;由两个以上部门承担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五)运行流程是指职责事项运行过程中各个主要环节。
(六)运行要件是指职责事项运行过程中,需要履职对象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评价、文件等要件。
(七)责任事项是指部门单位在职责事项运行全过程中,应当在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法依规界定承担的责任;对于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参考同类职责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
(八)监督方式是接受外部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来信来访地址等。
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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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大队)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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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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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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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处搭建违法建设 |
1.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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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 |
2.1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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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处占路经营、违法摆卖 |
3.1 |
对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
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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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名称)信息表 |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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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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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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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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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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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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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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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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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27820033(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xx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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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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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职责事项名称)信息表 | |||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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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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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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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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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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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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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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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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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27820033(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xx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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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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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职责事项名称)信息表 | |||
序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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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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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二)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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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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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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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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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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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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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27820033(新兴街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xx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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