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营门街综合执法大队权责梳理目录 | |||||
序号 | 职责 | 行政职权 | |||
职权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页码 | ||
1 | 对无照经营的检查 | 1.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1.2 |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检查 | 行政 检查 | |||
1.3 |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1.4 | 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1.5 |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1.6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2 | 对兽药生产、经营管理的检查 | 2.1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3 | 对经营食品管理的检查 | 3.1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4 | 对药品管理的检查 | 4.1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4.3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5 | 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检查 | 5.1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5.2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6 | 对电梯管理的检查 | 6.1 | 对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6.2 |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6.3 | 对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6.4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7 | 对教育管理的检查 | 7.1 |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8 | 对排水管道管理的检查 | 8.1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8.2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9 | 对河道管理的检查 | 9.1 | 对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9.2 | 对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9.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上设施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9.4 | 对未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
9.5 | 对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未办理许可证的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检查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4 号 《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九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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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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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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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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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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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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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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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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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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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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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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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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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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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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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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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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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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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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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治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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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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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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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处罚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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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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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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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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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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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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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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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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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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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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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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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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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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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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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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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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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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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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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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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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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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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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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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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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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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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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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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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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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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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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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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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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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上设施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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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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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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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未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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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8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不服从河道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和机具物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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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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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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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权责梳理表 | ||
职权名称 | 对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未办理许可证的的检查 | |
编码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受到河流、水库、海岸等堤防安全保护的,应当交纳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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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综合执法大队 | |
管理权限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书)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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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113411(和平区综合执法局)27816688(南营门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hpzfj_nym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绵阳道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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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有无发生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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