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丨  关爱版

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权责目录

发布日期:2018-01-12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权责目录


序号

职责

行政职权

职权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页码

1

对无照经营的检查

1.1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1.2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1.3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1.4

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1.5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1.6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2

对兽药生产、经营管理的检查

2.1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检查

行政检查


3

对经营食品管理的检查

3.1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


4

对药品管理的检查

4.1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4.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检查

行政检查


4.3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5

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检查

5.1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5.2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6

对电梯管理的检查

6.1

对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检查

行政检查


6.2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检查

行政检查


6.3

对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行政检查


6.4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检查

行政检查


7

对排水管道管理的检查

7.1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检查

行政检查


8

对河道管理的检查

8.1

对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8.2

对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的检查

行政检查


9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及强制

9.1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检查


9.2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9.3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处罚

行政检查


9.4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检查


9.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编码

1.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编码

1.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编码

1.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编码

1.4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的检查

编码

1.5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的检查

编码

1.6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70 号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检查

编码

2.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 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编码

3.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检查

编码

4.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检查

编码

4.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检查

编码

4.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检查

编码

5.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检查

编码

5.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检查

编码

6.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检查

编码

6.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检查

编码

6.3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检查

编码

6.4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的。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检查

编码

7.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设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编码

8.1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的检查

职权名称

对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影响防汛抢险的检查

编码

8.2

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依据

1.《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二)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三)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和食品以及其他无证经营活动;
(三)在用电梯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办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而擅自办学;
(五)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护岸林木、修建水上设施;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等影响正常水资源管理、涉水事务管理、防汛抢险及涉水工程安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编码

9.1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编码

9.2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处罚

编码

9.3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编码

9.4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第1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3.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编码

9.5

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第2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2.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3.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综合执法大队

管理权限

街道权限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部门举报电话:27224215
电子邮箱:hpzfj_nsdq@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2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