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投诉举报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分拨、催办、汇总及相关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
1.1 |
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置 |
2-3 |
1.2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事项的汇总分析 |
4 |
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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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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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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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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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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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将全国12315平台转办的投诉、举报分拨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谁办理、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投诉受理、举报立案、办理结果等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按规定做好相应告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在投诉举报系统中进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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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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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及时分拨市场监管系统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件, 对承办单位是否在办理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进行催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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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87811917 电子邮箱:hpqscjgjtsjbzx@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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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事项的汇总分析信息表 | ||
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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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承担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事项的汇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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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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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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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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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汇总分析-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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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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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提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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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87811917 电子邮箱:hpqscjgjtsjbzx@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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