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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文物管理所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0-09-28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和平区文物管理所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1.1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1.2




1.3




1.4




1.5




2


2.1




2.2




2.3




3


3.1




3.2




3.3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信息表

序号



名称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实施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


职责边界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文物管理所配合


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收件初审-审核材料-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意见-做出登记并公布决定-发出公告进行公布


运行要件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

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责任事项

事前充分沟通,耐心指导须报送的要件。事中组织有关专家看现场、论证等。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方式

和平区山西路98号,电话022-2730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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