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文物管理所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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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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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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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
1.1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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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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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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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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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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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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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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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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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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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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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信息表 |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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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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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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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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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区文物管理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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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收件初审-审核材料-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意见-做出登记并公布决定-发出公告进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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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 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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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事前充分沟通,耐心指导须报送的要件。事中组织有关专家看现场、论证等。事后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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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和平区山西路98号,电话022-2730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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