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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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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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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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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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管道路、里巷道路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刨路的修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 |
1.1 |
区管道路、里巷的小修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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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刨路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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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管道路设施的接收、移交、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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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管城市道路 巡视管理 |
2.1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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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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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区管道路管线井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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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管供热公共事业管理 |
3.1 |
对供热单位供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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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违法用热行为进行处罚的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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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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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管燃气管理工作 |
4.1 |
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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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本辖区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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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负责本辖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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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负责本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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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养护)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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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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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道路、里巷的小修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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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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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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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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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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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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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辖区131条区管道路、1014片区管产权里巷设施维修养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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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31501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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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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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路修复)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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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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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刨路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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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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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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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依法依规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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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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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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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使用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损害赔偿费按照作业规定及质量标准对刨路及损害部位进行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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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31501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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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 | ||
(信息维护)信息表 | ||
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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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道路设施的接收、移交、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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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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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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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依法依规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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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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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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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负责和平区区管道路新建、改建、拓建设施的接收、施工质量检查并纳入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区管道路设施移交工作及道路设施数量的变更、统计、根据规划更名等信息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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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31501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质量监督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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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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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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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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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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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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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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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2.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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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688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监督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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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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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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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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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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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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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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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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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688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区管道路管线井的监管)信息表 | ||
序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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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区管道路管线井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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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津政办发〔2017〕42号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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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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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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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登记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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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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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 4.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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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688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供热单位供热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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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供热单位供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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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办《天津市供热法规、规章、文件及技术标准汇编》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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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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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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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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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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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管理整改:1.供热单位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2.擅自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3.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具备供热能力而拒绝供热;4.因擅自停热、不按规定供热或者不及时抢修,影响用热户生产、生活;5.不按照供热计量规定实施计量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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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11550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用热户违法行为处罚的协调处理)信息表 | ||
序号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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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用热户违法用热行为进行处罚的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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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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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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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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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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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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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根据有关法规,开展对用热户违法用热行为进行处罚时的协调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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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11550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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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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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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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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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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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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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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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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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115500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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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辖区内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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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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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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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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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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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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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危害共用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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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 信息表 | ||
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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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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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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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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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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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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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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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处罚进行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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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本辖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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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负责本辖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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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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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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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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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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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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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依据应急法规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相关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管理、组织应急演练、指挥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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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信息表 | ||
序号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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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负责本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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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供气服务管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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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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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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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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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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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对燃气企业的气源保障、燃气输配、用气报装、补漏补建等的供应监管; 2.对企业的燃气质量、营业服务、安全服务、信息服务等的服务质量监管; 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对供气设施安全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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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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