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 职责目录
序 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直管公房经营管理 |
1.1 |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审核 |
1 |
1.2 |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审核 |
2 | ||
1.3 |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
3 | ||
2 |
直管公房修缮管理 |
2.1 |
组织直管公房安全查勘 |
4 |
2.2 |
督查直管公房维修服务质量 |
5 | ||
3 |
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
3.1 |
组织、监督、指导配租前各项工作 |
6 |
3.2 |
组织、指导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
7 | ||
3.3 |
做好接管验收组织工作 |
8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审核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二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2、《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市房产总公司、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三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复审合格的报送市房产总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后退回--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办理变更,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依据过户、分户、并户、置换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运行要件中的相关要件。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开展不定期检查,并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网络系统,时时了解承租人变更情况,督促房管站依规管理。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审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一条“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342号)第二条“转让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属于政府调整或者单位内部调整的,原使用人持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办理使用权转让,不收取费用。社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使用权转让的,须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交纳转让费后,可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
实施机构 |
市房产总公司、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三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复审合格的报送市房产总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后退回--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办理变更,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要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要件。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开展不定期检查,并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网络系统,时时了解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情况,督促房管站依规管理。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四条“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称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区、站两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审核后退房管站--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签订协议、收取购房款,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结婚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市、区(县)劳动人事机构审核认定的职工工龄审定表,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或不受理的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依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上报市房产总公司注销财产。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组织直管公房安全查勘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 |
职责边界 |
市区二级 |
运行流程 |
组织房屋安全查勘:下达文件通知——各房管站组织实施——统计上报查勘情况 |
运行要件 |
直管公房安全查勘: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和《直管公房完损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津国土房产修〔2009〕1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组织各站对直管公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查勘,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现状,每年11月底完成查勘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督查直管公房维修服务质量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 |
职责边界 |
市区二级 |
运行流程 |
督查维修服务质量:各房管站每月上报碎修完成情况——对各房管站碎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深入各房管站督查碎修服务质量——复查问题整改情况。 |
运行要件 |
直管公房碎修服务质量: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直管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房产总公司关于建立直管公房维修服务机制的通知》 (津国土房产修〔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督查抽检各房管站碎修服务施工质量及维修服务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信息
序号 |
3.1 |
名称 |
组织、监督、指导配租前各项工作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第五章登记摇号选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租金与签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公租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区公租房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分析全市公租房配租及运营管理信息,完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各区公租房管理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中心做好公租房项目公告发布、登记、摇号、提交资格复核、选房、发放缴款单、办理入住等配租工作。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家庭登记——组织摇号——办理选房——租金核定——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 |
运行要件 |
申请人身份证及《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天津市公租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开立代扣租金银行卡通知单》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交纳通知单》 |
责任事项 |
和平区公租房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指导项目中心对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申请人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入住等工作。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信息表
序号 |
3.2 |
名称 |
组织、指导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第 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第十一章第七十三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公租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各区公租房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 |
运行流程 |
按照市公司制定下达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中心落实 |
运行要件 |
《公共租赁住房互换意向书》《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互换房屋申请审核表》《公共租赁住房代扣卡申请人变更通知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变更承诺书》《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限期整改通知书》《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复核结果告知单》《关于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关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的通知》 |
责任事项 |
1.组织建立公租房经营、修缮、物业管理档案。 2.组织、指导核定房屋租金、制定租金收缴计划和租金追缴指标,制定下达公租房年度、季度经营和修缮计划;按月对经营、修缮报表统计汇总;建立公租房经营、修缮、物业管理帐、表、册等基础档案,跟踪指导各区、项目管理单位公租房运营情况;开展公租房日常巡查、查勘和培训工作。 3.组织欠费追缴、起诉清退、腾退房屋核查和使用费用结算工作。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公司)信息表
序号 |
3.3 |
名称 |
做好接管验收组织工作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入住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2. 建设部《房屋质量验收标准》CJ27——1999 3.《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工程导则》津国土房拆(2013)13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公租部;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区公租房管理公司;项目管理中心 |
职责边界 |
对房屋验收,组织实施管理 |
运行流程 |
制定验收方案——初验——复验——接管 |
运行要件 |
验收相应单据 |
责任事项 |
组织、指导项目中心对公租房进行入住前及设施设备验收,对房屋存在的质量等问题,反馈相关单位组织维修。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电话:23399569 |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