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房屋及其设备维护修缮 1 房屋及其设备维护修缮 2 3
(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修建服务站)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房屋及其设备维护修缮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屋修建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 |
运行流程 |
修缮服务质量:每月上报修缮完成情况——对修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运行要件 |
直管公房维修服务质量: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直管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房产总公司关于建立直管公房维修服务机制的通知》 (津国土房产修〔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修缮服务施工质量及修缮服务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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