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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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目录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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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公证处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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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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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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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证 法律 服务 |
1.1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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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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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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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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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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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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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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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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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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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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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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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信息表 |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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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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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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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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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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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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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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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法律关系。 4、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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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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