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街道办事处工作效能,塑造良好的街道干部形象,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为民服务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各类为民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其他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时限予以公开。
第四条 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明确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认真、准确、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群众问题。
第五条 在为群众办理业务中,居民群众因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齐全,办事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流程、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激化矛盾,积极稳妥处理群众问题。
第六条 要精简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规范程序,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承诺办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中做到文明礼貌、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第八条 要认真履行以下八项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发生;
4.不让工作的秘密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
7.不让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
8.不让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九条 办事处对各科室、各中心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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