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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证明事项清单(2021)

发布日期:2021-12-13    发布者:和平区政务服务办
天津市和平区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出具部门 证明的用途 证明索要部门层级 证明索要部门(市级)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1 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2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3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资金证明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4 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个人资格证明 从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5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合并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教师及财会人员有关材料、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6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分立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后各学校教师及财会人员有关材料、分立后各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7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营利性学校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非营利性学校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8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地址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9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0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变更层次、类别及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教师有关材料、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取得;办学场所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1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2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13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14 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6 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个人资格证明 从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7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资金证明可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8 民办学校申请合并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情况登记表、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9 民办学校申请分立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后各学校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分立后各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0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营利性学校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非营利性学校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1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地址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2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安机关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3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增设办学层次的,需提交教师有关材料、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取得;办学场所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25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2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中小学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27 幼儿园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28 幼儿园工作人员相关证件材料(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个人资格证明 从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29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30 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资金证明可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31 民办幼儿园申请合并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幼儿园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幼儿园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2 民办幼儿园申请分立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后各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立后各幼儿园办学条件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3 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幼儿园名称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营利性学校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非营利性学校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4 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幼儿园地址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5 民办幼儿园申请变更举办者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安机关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6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37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38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幼儿园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39 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申请筹设的无需提交)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40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41 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资格证明 从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42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资金证明可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筹设、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43 民办学校申请合并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情况登记表、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4 民办学校申请分立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后各学校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分立后各学校办学场所有关证明材料等) 财务报告、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事务所、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5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营利性学校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非营利性学校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6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地址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7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安机关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8 民办学校申请变更办学内容还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教师及财会人员有关材料、学校建筑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个人资格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取得;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49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变更、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50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51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 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的许可 终止 区级 区政务办
52 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区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个人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诊断证明 从各区公安机关、公安交管部门、医院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

区级 区教育局
53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保险凭证 从保险公司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

区级 区教育局
5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公安交管部门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

区级 区教育局
5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个人资格证明 从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取得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56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资信证明、所有权证明 从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银行等部门取得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57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相关部门取得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58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适用于信用承诺)

市级、区级 区人社局
59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适用于信用承诺)

市级、区级 区人社局(已无需提供)
60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适用于信用承诺)

市级、区级 区人社局
61 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 从毕业院校、教育部门取得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区级 区人社局
62 退休证和领取退休金凭证 个人资格证明 从人社部门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3 复转军人相关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所在部队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4 在学证明 学历证明 从教育部门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5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6 诊断证明和治疗病历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7 家庭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8 残疾人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残联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69 结婚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70 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个人资格证明 从司法机关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71 低保证及低保金发放记录 个人资格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72 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公证书或丧偶相关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 从民政部门、法院、公证部门等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73 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资格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人社局
7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从国防科工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75 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复印件 批复或意见 从文化和旅游部门取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76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社会关系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取得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77 身体健康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从中国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取得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78 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79 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0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 从交通运输部门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1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资质证明 从交通运输部门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2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资质证明 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资质证明 从交通运输部门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4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检验评价结果 从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取得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5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6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安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单位取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7 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取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8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安防工程方案设计单位取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89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安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单位取得或申请单位自行提供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0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检验评价结果 从安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单位取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许可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1 出入境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大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台湾地区证件签发部门取得 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2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国(省市)台办、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3 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台湾地区身份证明签发部门取得 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4 出入境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大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台湾地区证件签发部门取得 大陆及台湾居民往来两地通行证及签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5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6 出入境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所属国护照签发部门、香港入境事务处取得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7 出入境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护照加注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8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护照加注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99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护照补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0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换发护照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1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 首次申请护照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2 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材料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资质证明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从交通运输部门取得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3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环保部审查批准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批复或意见 从生态环境部门取得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4 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批复或意见 从公安机关取得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5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6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批复或意见 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取得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7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或编制管理部门取得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8 主要负责人及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0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0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非机动车登记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1 单位养犬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批复或意见 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从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等取得 养犬登记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2 犬类免疫证明 检疫证明 从畜牧部门取得 养犬登记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3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检查合格证 资质证明 从消防救援部门取得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信息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5 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批复或意见、个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从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取得;个人身份证明从公安机关取得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6 其他资质、资格证明 资质证明 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取得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7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批复或意见 从场所所有者取得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8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从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等取得;身份证明从公安机关取得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级、区级 公安和平分局
119 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取得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0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2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3 公安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批复或意见 从所属地公安机关取得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4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检验评价结果 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从承建单位取得 营业性演出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5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市或区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取得 营业性演出审批

区级 区政务办
126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表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旅行社设立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27 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所有权证明 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旅行社设立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2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旅行社设立许可(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29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 从消防救援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取得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30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31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32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说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33 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页)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再生育子女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街道实施)
134 双方的结婚证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再生育子女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街道实施)
135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个人资格证明 执业证书从卫生健康部门取得;职称证书从人社部门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工作许可 变更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36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工作许可 注销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37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工作许可 注销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38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工作许可 遗失补办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3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认可文件 检验评价结果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4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41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4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43 医师执业证书 个人资格证明 医师执业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增项 区级 区政务办
14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证书 个人资格证明 医师资格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人社部门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4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4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4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职称证书 个人资格证明 医师资格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人社部门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4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49 科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相关证书 个人资格证明 医师资格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卫生健康委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人社部门取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150 《医师执业证》 个人资格证明 从医学考试中心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地点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1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从拟聘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地点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2 学历证或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学历证明、培训考试结果 学历证从毕业院校取得;合格证明从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范围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3 《医师执业证》 个人资格证明 从医学考试中心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执业范围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4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从拟聘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5 在市卫计委指定的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培训考试结果 从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注册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6 近3个月内的体格检查健康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在医疗机构做体格检查后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7 香港澳门行医执照及其公证件 个人资格证明 香港澳门行医执照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8 外籍医师体格检查健康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疗机构做体格检查后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59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其公证件 个人资格证明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从所在国的法律由相关机构取得;公证件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60 近3个月内的体格检查健康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在医疗机构做体格检查后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61 台湾行医执照及其公证件 个人资格证明 台湾行医执照从台湾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取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62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机构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63 变更法人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变更
区级 区政务办
164 变更法人变更前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变更
区级 区政务办
165 变更地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变更
区级 区政务办
166 变更单位名称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变更
区级 区政务办
167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机构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68 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集中式供水设施安装企业处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 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69 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 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7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核记录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1 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2 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及复核记录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4 水质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5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单位 延续 区级 区政务办
176 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相关涉水产品材料的批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二次供水设施安装企业处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单位 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77 水质检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取得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次供水单位 设立 区级 区政务办
178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登记备案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许可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79 合资、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许可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许可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1 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 从双方投资机构各自的开户行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许可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所有权证明 房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房屋使用证明从房屋产权人处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执业登记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民政部门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变更登记(含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变更登记(含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5 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所有权证明 房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房屋使用证明从房屋产权人处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变更登记(含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卫生健康委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注销(含互联网医院)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7 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测评报告 登记备案证明 从公安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安全等级保护检测公司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8 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测评报告 登记备案证明 从公安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安全等级保护检测公司取得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互联网诊疗 市级、区级 市卫生健康委
189 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疗经过及病历 健康诊断证明 从就诊的医疗机构取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0 申请者身份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或户口本等)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材料,机体损伤等级结论 健康诊断证明 从天津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取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2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健康诊断证明 从有放射人员健康检查能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取得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区级 区政务办
193 居民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 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4 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5 婚姻证明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级、区级 区卫健委
196 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级 区消防支队
19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检验评价结果 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单位取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98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试结果 从生态环境部取得或自行编制的培训考核信息表 辐射安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199 监测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取得 辐射安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单位取得;批复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 排污许可证 核发
区级 区政务办
20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检验评价结果 自行编写或者委托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机构编写 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检验评价结果 从委托的技术单位取得或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1.新申请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03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提供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复印件;实行核准、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复或意见、登记备案证明 从建设项目审批机关、项目备案部门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划拨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4 划拨宗地范围内涉及原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及划拨前原权属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土地转用、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批复或意见 地籍调查成果及划拨前原权属已注销的证明文件从项目或土地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或区规划和资源分局取得;土地转用、征收的批准文件从市规划资源局或区规划和资源分局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划拨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5 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节地评价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评估资质的技术单位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划拨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6 项目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和拟用于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原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原件,涉及时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其中,对于需治理修复的,还应提供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原件)、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及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复印件) 批复或意见、检验评价结果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效果评估报告从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取得;评审意见从生态环境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划拨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7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8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09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批复或意见 从文物主管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0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1 工程设计方案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应提交相应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批复或意见 从文物主管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2 占地类项目,应取得土地证明文件;非占地类项目取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批复文件 所有权证明、批复或意见 土地证明文件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从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或各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政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3 相关协议及证明(通过公路、河道、铁路、桥梁、城市轨道等相关用地的,需提供有关土地权属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批复或意见 从有关土地权属人(单位)或交通运输委、水务局、铁路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政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中介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政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5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 采矿权转让许可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6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规划资源局取得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7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 资源税缴纳凭证从税务部门取得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8 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法人资格证明 原采矿许可证从市规划资源局取得;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19 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法人资格证明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从市规划资源局取得;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矿业勘查探矿采矿许可(采矿权转让许可、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0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建筑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检验评价结果 从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市政工程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2 申请自有土地规划条件的还应当提交自有土地的证明文件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
规划条件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3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发展改革部门取得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
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4 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法人资格证明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5 原采矿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法人资格证明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取得;变更前、后的采矿权人营业执照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6 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其他证明 资源税缴纳凭证从税务部门取得 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7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采矿权转让许可 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8 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市规划资源局取得 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 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29 规划方案(线性占地类、管线综合类以及长度大于2000米以上的非占地类项目需提供)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有规划资质的中介机构取得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
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市级、区级 区规划资源局
230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残联、个人所在部队取得 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市级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各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1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从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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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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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4 验资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5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6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适用于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7 场所使用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8 清算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39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0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1 场所使用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2 验资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3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4 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交);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交);验资报告书(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所有权证明、批复或意见 从公安机关、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5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6 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7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8 场所使用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49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0 验资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1 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交);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交);验资报告书(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所有权证明、批复或意见 从公安机关、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2 清算报告书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4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5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6 场所使用权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7 验资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8 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时提交);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交);验资报告书(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所有权证明、批复或意见 从公安机关、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59 清算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60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261 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2 残疾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残联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3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4 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审核
区级 区民政局
265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公告 从医院(非自然死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出具)、各级公证机关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6 孤儿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社会关系证明 从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7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8 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69 残疾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残联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0 低保低收入证明 其他证明 从区民政局取得 社会福利管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1 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学证明 学历证明 从学校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2 丧劳证明 其他证明 从区人社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3 残疾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残联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4 人口失踪证明 其他证明 从各级法院等相关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无此要件)
275 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地不享受低保证明 其他证明 从户籍地民政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无此要件)
276 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 从工作单位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7 诊断证明(病例)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8 死亡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非自然死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出具)、各级公证机关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79 就失业证 其他证明 从区人社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0 就失业证 其他证明 从区人社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1 人口失踪证明 其他证明 从各级法院等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无此要件)
282 死亡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非自然死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出具)、各级公证机关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无此要件)
283 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 从工作单位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4 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地不享受低保证明 其他证明 从户籍地民政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无此要件)
285 诊断证明(病例)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6 丧劳证明 其他证明 从区人社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7 残疾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残联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8 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学证明 学历证明 从学校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89 外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 居住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临时救助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90 刑满释放证明 其他证明 从司法部门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临时救助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91 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 从工作单位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临时救助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92 支出证明 缴费凭证 从医院取得 社会救助管理 临时救助给付审核
区级、街道(乡镇)级 区民政局
293 对公查阅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介绍信、受委派的查阅人工作证 工作经历证明 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等部门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294 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律师证、当事人委托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委托书、受托律师居民身份证 其他证明、个人资格证明、公证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从各级法院、司法部门、各级公证部门、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295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内地居民)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296 当事人死亡证明(公安卫生)、查阅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公正)、合理利用档案的证明材料(公正) 公证证明 从医院(非自然死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出具)、各级公证机构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297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298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再婚、复婚)(内地居民) 判决书 从各级法院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299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仅限军人) 社会关系证明 从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0 配偶医学死亡证明(再婚)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非自然死亡的由各级公安机关出具)、各级公证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1 离婚证(再婚、复婚)(内地居民) 社会关系证明 从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内地居民)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3 家庭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出具婚姻证明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304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出具婚姻证明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305 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 判决书 从各级法院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出具婚姻证明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306 离婚登记证 社会关系证明 从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出具婚姻证明管理
区级 区民政局
307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内地居民)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8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仅限军人) 社会关系证明 从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09 结婚证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10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收养登记管理 解除收养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11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内地收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12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健康诊断证明 从医院取得 内地收养登记管理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区级 区民政局
313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个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所有权证明、批复或意见 从公安机关、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取得 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 慈善组织认定
市级、区级 区民政局
314 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者申请条件规定的资格证书 学历证明、个人资格证明 学历证从高等学校取得;考试合格证明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取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区级 区司法局
315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批复或意见 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取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区级 区司法局
316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区级 区司法局
317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从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有关工作单位取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区级 区司法局
318 法律职业资格证正本、副本(包含备案页)或律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资格证明 从司法部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专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19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原件或执业档案 工作经历证明 从实习单位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专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0 从国家机关(包括政法系统)离职(包括离退休)的申请人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以及是否正常离职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工作经历证明 从原工作单位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专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1 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原件或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专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2 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专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3 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证明原件 其他证明 从所在单位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4 法律职业资格证正本、副本(包含备案页)或律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资格证明 从司法部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5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证明原件或执业档案 工作经历证明 从实习考核部门或原执业省司法行政机关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6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工作经历证明 从所在单位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7 身份证原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律师执业审核、变更和注销 兼职律师执业(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28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批复或意见 从登记管理机关取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市级、区级 区财政局
329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 从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市级、区级 区财政局
330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所有权证明 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31 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规划相关部门、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取得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332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提交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区规划相关部门取得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333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其他证明 从设施的产权单位取得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334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所有权证明 从区城市管理部门取得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35 施工许可证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区行政审批局取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36 项目批准及规划相关文件 批复或意见 项目批准相关文件从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区行政审批部门等取得;规划相关文件从规划相关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取得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37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取得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38 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批复或意见 从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取得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39 因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增设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提交下列材料:(1)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2)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证明材料 批复或意见 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从规划相关部门取得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40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个人身份证明从公安机关取得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41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身份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和平无此权限
342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所有权证明 产权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区行政审批部门取得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市内六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43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时,还应当提供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除外)的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规划相关部门、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取得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市内六区实施)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44 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资质证明 从公安交管部门取得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许可

市级、区级 区政务办
345 管道设施改动设计方案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符合建设部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设计单位或符合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咨询单位取得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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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项目批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行业服务管理企业取得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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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设计资料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取得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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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天津市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 登记备案证明 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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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用地批准手续 批复或意见 从市规划资源局、区用地审批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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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规划相关部门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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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图纸审查机构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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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企业章程 登记备案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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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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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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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从人社部门或具有核发职称证书资格的部门取得;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从人社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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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从人社部门或具有核发职称证书资格的部门取得;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从人社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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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企业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社保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职称证件从人社部门或具有核发职称证书资格的部门取得;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从人社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核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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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企业统计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职称证 个人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资格证书(职称证)从人社部门或具有核发职称证书资格的部门取得;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人社部门取得;身份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核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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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已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竣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近三年的竣工项目面积,参照标准)、在建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立项文件从发展改革委或其他审批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核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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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资质证明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核定等级
区级 区住建委
36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资质证明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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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检验评价结果 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取得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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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评价结果 从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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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资质证明 从区住宅配套办公室取得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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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供水(包括自来水、再生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评价结果 从自来水公司、中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办、市政工程配套办公室、城市基础配套办公室取得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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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临时性建筑的批复单位取得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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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从规划相关部门取得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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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图纸或方案 从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取得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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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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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所有权证明 《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得;《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从辖区租赁管理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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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履约担保材料 公证证明 从公证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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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三种补贴”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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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下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持有《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的退役军人;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园”;持有相应表彰证书的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模范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证》《学员证》的消防救援人员;经由民政部门提供需优先保障的的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以相应文件要求为准 个人身份证明 第三代《残疾人证》从残疾人联合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从部队取得;退役军人《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取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证》从民政部门取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从国家部门或者省部级表彰部门取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模范荣誉称号》从天津市人民政府取得;《干部证》《消防证》《学员证》从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取得;优先保障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从民政部门取得;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从国家和天津市相关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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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 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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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家庭成员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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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婚姻情况证明 社会关系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裁定书、调解书从民政部门、法院等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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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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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被征收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租房(安置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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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家庭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租房(安置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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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结婚证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公租房(安置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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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家庭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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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 房产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机动车辆所有权证明从公安交管部门取得;注册资本证明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上年收入证明从所在单位等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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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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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结婚证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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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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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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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从申请的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出租人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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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出租人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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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承租人出具的《资格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 《资格证明》从申请的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出租人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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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出租人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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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出租房屋证明材料 所有权证明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出租人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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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从人社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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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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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所有权证明 从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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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家庭成员户口簿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区级 区住建委
396 婚姻证明材料 社会关系证明 从民政部门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区级 区住建委
397 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 收入证明 从各区民政局取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限价商品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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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399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00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01 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此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02 个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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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检验评价结果 从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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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检验评价结果 从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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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明 登记备案证明 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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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 从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07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0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09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变更出资金额的提供此材料) 财务报告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10 隶属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12 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供此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3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变更出资金额的提供此材料) 财务报告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4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供此材料)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5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7 主管部门的出资证明 资信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8 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 从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19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 个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20 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许可事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21 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此材料) 批复或意见、法人资格证明 从业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2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2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事项的提交此材料) 许可证或许可文件、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424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关于更改经济性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此材料) 批复或意见 从主管部门(出资人)处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应“放管服”政策要求为企业减负,不再需要。
425 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此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2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或验资证明或工会出具证明(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此材料) 所有权证明、财务报告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2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市级、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28 变更(营业)期限证明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29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负责人时提交此文件) 个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30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31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2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3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减少注册资本时提交此文件) 公告 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报纸原件,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在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4 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股东变更时提交此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判决书 从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5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及证明(经营范围变更时提交此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6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其他证明 从设备生产厂家或第三方机构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
核发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7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批复或意见 从外汇管理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8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39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法人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身份证明从公安机关取得;住所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应“放管服”政策要求为企业减负,不再需要。
440 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 从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441 职业资格证明 个人资格证明 从资格证发证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2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时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 从公安机关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3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时提交) 公证证明 从法定登记机关取得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4 资信证明(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 资信证明 从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5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住所时提交) 住所证明 从法定登记机关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人资格证明 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和平无此权限
447 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时提交) 批复或意见 从外汇管理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48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入伙变更时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居住证明 主体资格证明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身份证明从公安机关取得;住所证明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变更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4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从公安机关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50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批复或意见 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取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设立 区级 区市场监管局
451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