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平政征〔2021〕2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平政征〔2021〕2号)
2021年2月19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因和平区市政基础建设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和平区宁夏路14号房屋进行征收。
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宁夏路14号间号为6、7、8。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打通宁夏路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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