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铁4号线文兴里片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因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施工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和平区文兴里片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为实现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决定对地铁4号线文兴里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平区大沽路34-42号(双号)、大沽路44号(文兴里7号)、哈尔滨道86号(文兴里58号)、哈尔滨道88号(文兴里9号)等范围内房屋(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和平区海河综合开发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本次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15天
(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0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给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享有。一经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方式不得更改。
被征收房屋如已设有他项权登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自行办理他项权登记撤销相关事宜。
八、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份《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10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按照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其余20%给予房屋产权人补偿。
十、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补偿费用构成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每户具体房屋价值详见分户评估报告单。
十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办理选购手续时,根据征收补偿款项,进行多退少补,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为:以现场公示为准。
十二、其他补助:
(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现实状况,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助。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征收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后,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装修评估,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助。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
(三)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办理封房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搬迁奖励费,奖励费不足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给付。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上述条件的,不予发放此项奖励。
(四)搬迁费:按每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搬迁补助。
(五)相关费用:
1、固定电话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150元。
2、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电力一户一表迁移补助费110元。
3、有线电视迁移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给予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200元。
4、空调移机费:按被征收房屋给予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5、暖气费:被征收房屋内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8元。
6、管道煤气费:被征收房屋内装有管道煤气的,每套煤气设施补助1000元。
十三、安置补偿费办理程序及领取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持身份证、图章、户口簿和分户评估报告单领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在本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结封房手续后,凭封房证及前述证件资料,再领取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款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单位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单位法人持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分户评估报告单领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 在本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结封房手续后,凭封房证及前述证件资料,再领取本方案规定的其他款项。
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需持有效委托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
十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五、有关法律规定: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隐瞒、虚报、不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情况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六、本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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