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因地铁4号线和平区段建设需要,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铁4号线和平区段文兴里站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和平区大沽路34-42号(双号)、大沽路44号文兴里7号、哈尔滨道86号文兴里58号、哈尔滨道88号文兴里9号等范围内房屋(具体范围以实际通知为准)。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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