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平政征〔2020〕2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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