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和平区应急局接市应急局《举报事项交办单》(举字〔2020〕第1160号)群众实名举报,反映位于和平区世纪都会四层的呷哺呷哺火锅店于2020年10月28日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摔伤。接此举报后,区应急局立即与举报人李春生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联系开展有关情况的调查。经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成立了“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0.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呷哺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贰仟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刘某纬,注册地址为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路1号天安数码城6*0室,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等。
(二)刘某纬,男,34岁,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为8300**********005X,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王某芝(伤者),女,52岁,河北廊坊人,身份证号码为1328**********1040,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世纪都会店餐厅服务员。
(四)金某华,女,45岁,河北廊坊人,身份证号码为1328**********4623,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运负责人。
(五)吕某雅,女,31岁,天津市人,身份证号码为1202**********1824,事故发生时的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世纪都会店原店经理。
(六)赵某,男,35岁,天津市人,身份证号码为1201**********6713,现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世纪都会店现任经理。
二、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7日王某芝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四分店签订劳动合同,在呷哺呷哺公司天津连锁店从事餐厅服务工作,2017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6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31日止,合同存续期间王某芝按照呷哺呷哺公司的安排在呷哺呷哺世纪都会店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置情况
2020年10月28日12时15分左右,王某芝在呷哺呷哺世纪都会店厨房操作间,去冰箱取菜时踩到地上的冰块滑倒在地上,左侧肋骨处摔到了旁边的垃圾桶上,坐在地上大约有7、8分钟不能动。时任店经理吕某雅得知王某芝摔倒后从前厅赶到厨房把王某芝扶起来坐在凳子上,让其稍事休息,吕某雅简单了解事故情况后让王某芝先回家休养。王某芝离店后走到世纪都会商厦楼下时,感觉伤情加重走不动了,于是打电话让自己的丈夫过来接她,一起到了劝业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伤,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线检查后,医生建议开取膏药回家敷药治疗。王某芝敷药3天后,病情不见好转,于11月2日到医科大学总医院做了CT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检查后医生建议王某芝回家吃药静养。
吕某雅在王某芝发生摔伤事故后,立即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给呷哺呷哺公司分管世纪都会店的营运经理安琪,同时邮件报告给了呷哺呷哺公司人力资源部。营运部各级营运经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于11月3日左右报告给天津营运负责人金某华,金某华得知事故情况后,让人力资源部向西青区人社局申请报送工伤,未向属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该起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世纪都会店工作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致使王某芝在工作中摔伤,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隐患排查能力,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报告情况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事故漏报。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10.2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漏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任。
2、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运负责人金某华,在得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造成事故漏报。
(二)处理建议:
1、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营运负责人金某华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之规定,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金某华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事故单位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属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呷哺呷哺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情况发生,行政处罚下达一个月内向和平区应急局提交事故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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