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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05-18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推进和平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水平,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5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温晓飞

联系电话:23196560  13821616628

邮箱:13821616628@163.com

  附件:《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和平区应急管理

2021518

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统筹发展与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标志区提供安全保障。

1.2工作目的

建成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覆盖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部门依法分类管理,应急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拧紧“防”和“救”无缝对接的责任链条,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健全基层应急管理机构,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制度,推动全社会各领域、各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公共安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撑、人才支撑,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由本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6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6.1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6.2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和平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全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7.1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层应急预案。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根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职权范围内,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等法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针对面临的风险制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1.7.2预案支撑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2组织体系

2.1区应急机构

2.1.1组织领导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范、应急准备等重大问题。

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组织架构: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指示精神,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分析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本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总结应急管理年度工作。

3组织辖区内较大、一般事故灾害应对工作。

4)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应对工作。

5)协调驻区部队、武警中队、驻区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2.2区专项与联合应急指挥机构

2.2.1根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部署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本区有关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可与毗邻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 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应对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4)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健全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2.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部门应急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

2.4.2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专家咨询、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安置、社会动员、物资保障、应急通信、环境监测、信息舆情、涉外工作、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等工作组。

2.4.3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行业分管区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总指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指挥部成员根据现场需要参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置。

若突发事件超出本区的处置能力,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4.4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总指挥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

2.4.5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专家咨询机构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专家队伍,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组织专家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建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

2.6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党政办或公共安全办,负责牵头协调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以及预案编制、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按有关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网络、疏通预警发布渠道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后续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社区应急机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委员会为主导,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组织网格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推动社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7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应急工作机构

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是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2.8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装备、组织应急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指挥。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本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1.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1.3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要设施、重大活动、重大风险点等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3.1.4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

3.2.1完善专业监测网络

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干旱、生物灾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火灾、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生活必需品、社会治安、粮食安全等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业监测网络,配齐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综合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趋势、影响,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2.2加强隐患监测

区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化监测设备,建立健全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要基础设施、文博场馆等)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全天候自动化监测。

3.3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实效性和覆盖面。

3.3.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其他突发事件,相关机构应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

3.3.2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应注明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3.3采取应对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5预警保障措施

依托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健全完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走街串巷、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4信息报告

3.4.1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优化完善信息报告体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突发事件情况,依法依规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3.4.2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网格员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向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同时报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110指挥中心、消防二级指挥中心以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

3.4.2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全科网格”功能优势,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探索建立信息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网格员和其他人员主动报告信息。

3.4.3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或者隐患信息应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3.4.4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终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信息。书面报告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书面报送信息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进展情况等。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5先期处置

3.5.1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现场劝解疏导。

3.5.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自行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3.5.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街道派出所)、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5.4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5.5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服从现场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或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救援和保障等响应措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3.6应急响应

3.6.1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6.2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高到低实行三级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

2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

3)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

3.7指挥协调

3.7.1指挥协调机制

  1. 组织指挥。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统筹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区级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应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

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到达现场的部门(单位)应在区人民政府和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1. 协同联动。驻区部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相关部署和要求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7.2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启动一级、二级(涉及本区的)应急响应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1.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指导协助下,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定决,将指挥权移交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级领导同志或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行业分管区领导和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原则是由行业分管区领导担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23名,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7.3协同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组建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提出处置建议,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生命探测、被困人员营救、危险物清理、灭火、排涝等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

4)治安维护组: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

5)交通保障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以及救援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6)人员安置组:启用事发地周边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人员,必要时征用办公楼、体育场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

7)社会动员组: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8)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调拨发放应急储备物资,组织社会捐赠、募捐等活动,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做好跨区域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加强物资持续供应。协调财政部门支付应急处置相关费用。

9)应急通信组:负责协调建立维护通讯链路,保障受灾地区及各救援力量通讯网络联络畅通。

10)环境监测组: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大气、水文、土壤及气象等方面监测工作,实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数据情况。

11)信息舆情组:负责采集突发事件信息,舆情分析与引导、撰写新闻稿,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2)涉外工作组: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3)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行动。

14)事故调查组:负责按照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

3.8处置措施

3.8.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6)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8)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0)启用区人民政府应急储备金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1)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12)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13)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14)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15)加强公共卫生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6开展环境消毒、病原体采集及检测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医疗废物处理。

1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8.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群众接待安抚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及时疏导、引导矛盾化解、防止事态冲突升级。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通信管控和网络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实施局部通讯监控或管制。

6)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9新闻与舆情应对

3.9.1区委宣传部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3.9.2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素材。

3.9.3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和平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通过舆情监测系统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线下调查、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3.10扩大响应

3.10.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判响应等级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响应升级建议,区委、区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10.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10.3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时,按规定程序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11应急结束

3.1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3.11.2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宣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执行。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11.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4恢复与重建机制

4.1善后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1)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受灾人员集中生活场所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区卫健委负责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设置医疗卫生站。

3)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保障以及相关区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工作。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5)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被破坏的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

6)区商务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会同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7)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

8)区住建委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9)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并会同区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1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流通商品质量进行采样检查,保障食品安全,会同区发改委对物价进行监督检查。

11)区教育局负责制定灾后学校开学复课方案、计划,组织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损毁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4.2社会救助

4.2.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4.2.2区应急局会同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区应急局根据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4.2.3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慈善协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积极接收捐赠款物,主动公开使用情况。

4.2.4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法律服务,协助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信访办、公安和平分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2.5区审计局对募集的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4.2.6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4.3保险

4.3.1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2区金融局、区财政局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扩大突发事件保险业务范围,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4.4调查评估

4.4.1根据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4.4.2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委、市政府。

4.4.4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局。

4.5恢复重建

4.5.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管、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4.5.2超出本区恢复重建能力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援助请求,请求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5保障机制

5.1队伍保障

5.1.1建立以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1.2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规划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5.1.3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应急局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5.2物资保障

5.2.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应急局根据相关规划、目录和标准,负责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动用指令组织物资调运工作。

5.2.2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2.3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5.2.4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5.3资金保障

5.3.1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5.3.2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5.4指挥与通信保障

5.4.1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区应急指挥中心,优化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推动市、区两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联勤联动。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向居民委员会延伸,提升基层单位应急指挥能力。

5.4.2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区委网信办、区住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建立并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5.4.3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区住建委及时联系相关通信运营单位立即组织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必要时,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

5.5治安保障

5.5.1公安和平分局组织有关警力,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面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调驻区部队和武警中队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

5.5.2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由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与公交和平支队按照各自分工职责,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指导区繁华办、区五大道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5.6医疗救援保障

5.6.1区卫健委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坚持“分级救治”的原则,依托紧急医学救援站点,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

5.6.2区红十字会强化应急技能宣传培训,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管理工作,在区卫健委的统一组织下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5.7交通运输保障

5.7.1交管和平支队、公交和平支队等部门协调交运企业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5.7.2区住建委、区城管委组织修复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或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5.7.3区应急局会同交管和平支队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依法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交管和平支队实施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保障。如需接受其他区或者其他省市的救援物资,或运输难度超出本区的承载能力,应立即请求市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支持。

5.8避难设施保障

5.8.1按照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和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学校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5.8.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9应急供电保障

区住建委协调电网企业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区应急局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帮助、指导电网企业建立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5.10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接收气象分析预测和天气预报信息,发布气象预警信息至广大公众,提醒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5.11测绘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5.12司法保障

区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及街道司法所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督促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充实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协会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5.13宣教培训

5.13.1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天津应急广播、和平有线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日和平版)、网络(和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应急文化建设水平。

5.13.2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5.13.3区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推动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4区委组织部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区应急局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5.13.5区应急局、区卫健委等部门依托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医院开展事故救援、医学救援等专业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器材、师资教材等配备,完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应急演练等功能。

5.14跨区域协作

进一步加强与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等行政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健全联合应急处置、信息交流和重要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在重要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做好信息通报和联动响应工作。结合地域风险特点,联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优化区域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逐步实现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应急培训基地等方面的共享共用。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衔接

6.1.1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立足现有资源,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6.1.2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区应急局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1.3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推动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审核意见。

6.2预案演练与修订

6.2.1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6.2.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附则

7.1加强应急管理检查考核,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应急处置机制和党员、干部应急动员发挥作用机制,完善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协助申报为烈士。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3区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201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分灾种响应部门

2.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分灾种响应部门


一、自然灾害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水旱灾害

水灾

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

旱灾

区应急局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

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区教育局、区城管委、公安和平分局、交管和平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地震灾害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

区应急局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沉降等)

区住建委、区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城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

二、事故灾难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安全事故

工贸企业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建设工程事故

区住建委

火灾事故

区消防救援支队

交通运输

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和平支队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公安和平分局

公共设施

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区住建委

排水突发事件

区住建委

大面积停电事件

区住建委、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

燃气突发事件

区城管委、津燃和平一、二分公司

供热事故

区城管委

道路桥梁事故

区城管委

通信事故(含无线电)

区住建委

人防工程事故

区人防办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局

核与辐射事故

核与辐射事故

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重污染天气

区生态环境局

水污染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区委网信办、公安和平分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

区卫健委

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健委

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

区卫健委

食品和药品

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疫苗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舆情突发事件

舆情突发事件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和平分局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公安和平分局

经济安全事件

粮食市场供应安全事件

区发改委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金融突发事件

区金融局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财政局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区合作交流办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办

民族宗教事件

民族宗教事件

区委统战部

注:相关灾种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由突发事件主要响应部门负责;有两个以上响应部门的,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

附件2

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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