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11时30分和平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坐落在我区解放北路161号的一建筑发生火灾。此起火灾造成起火建筑12间公产房主体和配套设施烧损(毁),过火面积390.3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12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原因,认定性质,作出处理。和平区委、区政府立即成立“火灾处理领导小组”。和平区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批准成立“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派员参加,并邀请区检察院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认定,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解放北路161号为福利公司旧址,是和平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天津市一般等级历史风貌建筑。福利公司是1900年前后由外商开办的一家为外国人提供高档商品的专营商店,民国时期迁至英租界中街现址。该建筑位于解放北路以东、大连道以南,东侧毗邻海河天安大厦,北侧毗邻怡和洋行大楼,南侧毗邻天津市公务员局。该建筑现有三层,一、二层为文物主体,产权方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方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三层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直管公产房住宅,产权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平区小白楼房管站管理,建筑面积390.3平方米,共有12间房屋,10户承租户。
二、相关单位及个人
(一)工程建设单位及人员情况
1.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工程发包单位。负责市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维修工作。
2.余某,男,天津市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3.蔺某杰,男,天津市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管修科副科长,负责房屋维修工作。
4.刘某,男,天津市人,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一般干部,负责房屋管理工作。
(二)工程施工单位及人员情况
1.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5年4月1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120222328605943L,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总包单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津)JZ安许证字〔2019〕CS0008344,有效期至2022年11月6日。
2.南某,男,天津市人,天津南华瑞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南某普,男,河北省青县人,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施工负责人。
4.田某国,男,天津市人,华江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二级建造师,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长,负责现场施工技术、安全指导。
5.常某礼,男,河南省项城市人,自然人,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防水施工作业人员。
6.代某格,女,河南省项城市人,自然人,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防水施工作业人员。
(三)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情况
1.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4年6月2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代码证:911201032388116989,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监理单位。
2.王某,男,天津市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朱某松,男,天津市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
4.王某亮,男,天津市人,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现场监理员。
三、工程情况及事故经过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政采平台招投标方式,将解放北路161号建筑的综合维修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其负责该建筑一二层房屋结构进行维修及防水等施工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9月9日;并将该建筑施工监理项目发包给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指派王某亮、朱某松二人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南某联系南某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南某普施工,并邀请田某国为该项目做施工技术、安全指导。因该综合维修项目涉及防水施工作业,2020年10月27日,施工负责人南某普电话告知常某礼、代某格夫妻二人,按照50元一平米的价格,将解放北路161号二层防水施工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给二人。常某礼、代某格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后开始进场施工。2020年10月28日上午7时许,常某礼、代某格二人携带石油液化气罐、喷枪、油毡等器具材料进入解放北路161号建筑二层,利用液化气喷枪烧烤油毡,将油毡烤至即将融化后铺在二层屋顶,中午11时左右,二人在完成部分油毡铺设后离场。此时南某普见二人下楼外出随即上楼进入二层楼顶,发现屋顶南侧墙面与油毡结合部位冒烟,立即呼喊人员前来救火,经自救火势未得到控制,南某普随后拨打119报警。
四、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28日11时许,施工现场负责人南某普在发现火情后,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利用灭火器、泼水等方式进行先期扑救,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11时30分,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兴南、红桥特勤、西安道、五大道、大王庄、六经路、劝业场、佟楼八个消防救援站,和平、河东两个支队全勤指挥部,共计23辆消防车、140名指战员到场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于2020年10月28日12时45分被扑灭,现场监护至21时40分结束。
五、事故损失
此起火灾造成小白楼房管站的12间公产房主体和配套设施烧损(毁),解放北路161号公租房承租人的房屋内装修和物品烧损(毁)。依照《火灾财产统计方法》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1283623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施工人员常某礼、代某格利用喷枪烤油毡进行屋面防水作业,高温烘烤后的油毡掉到起火建筑二层屋面天井西北侧毗邻建筑外墙,引燃该位置可燃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的督查管理。
2.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
3.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该文物建筑在未进行依法申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
4.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辖区内公建项目的施工情况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未报备施工项目安全失管。
经调查认定,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施工负责人南某普,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长田某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防水施工作业人员常某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解放北路161号综合维修项目防水施工作业人员代某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且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报请上级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天津南华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作出相应处理。
2.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报请上级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责成天津市方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监理员朱某松、王某亮作出处理。
3.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该项目的发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4.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项目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5.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该文物建筑在未依法申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6.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辖区内公建项目的施工情况巡查时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未报备施工项目安全失管。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承包人的相关作业资质,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和个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要全方面深挖安全管理漏洞,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并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落实好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的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审查施工作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此为鉴,认真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
(四)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自身职责对文物档案信息进行完善,加大宣传力度。对解放北路161号的修缮工作进行跟进,并对区内其他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各属地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前方探头作用,加强辖区内公建装修工程的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区住建委,要严格落实公建装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公建装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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