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1时50分左右,坐落在和平区哈尔滨道与陕西路交口的天津现代城A区建设工地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该事故致施工作业人员成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2020年6月19日3时5分,区应急局接区政府值班室电话,告知和平区哈尔滨道与陕西路交口的天津现代城A区建设工地现场发生人员坠落,坠落人员已经死亡被送往医院。接到告知后,区应急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委、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参加,并邀请区检察院组成的“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6.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等方式,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伤亡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死者:成某某,男,52岁,张家口涿鹿县张家堡镇人,身份证号码为:13253019*******413,受雇于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当日,在天津现代城A区建设工地2号楼11层南侧对外墙进行保温施工作业。
(二)施工单位: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注册资本伍仟玖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27号1幢4层401室,经营范围为家居装饰及设计;销售建筑材料;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建设单位: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706,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商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进行投资等。
(四)总承包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3日,注册资本叁拾亿伍仟叁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庄某,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五)监理单位: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8日,注册资本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地址为天津开发区鲲鹏街21号5号楼1门602,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二、工程情况
天津现代城项目由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双方于2017年5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
由于现代城A区1、2号公寓楼设备层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较复杂,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由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对现代城A区1、2号公寓楼的设备层外侧墙体进行保温工程施工,同时要求其入场作业前告知现代城项目总包和监理单位,接受安全监管。
2020年3月中旬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现代城项目经理杨超在未告知现场总包中天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成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人进场对现代城A区1、2号公寓楼的设备层进行外墙保温作业。
2020年6月中旬至事故发生日,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现代城项目设备层外墙保温施工人员成某某和刘某某每天下午6点后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9日0时30分左右,施工人员成某某和刘某某进入公寓2号楼南侧施工现场,准备对第11层的外墙进行保温作业,2人先把工具、材料等放入吊篮内,然后乘坐吊篮到达11层作业面,由于吊篮与建筑物墙体有70公分左右的间距,无法在吊篮内施工,于是成某某和刘某某就从吊篮内跨出,迈到墙体外的平台上,分别将两根角铁的一端插入外墙上已固定的约8公分厚的保温岩棉上,另一端分别搭在幕墙框架和吊篮上,然后在角铁上面铺了一块木板,形成工作架子平台进行作业。刘某某进入11层墙体平台,将岩棉递给站在架子上的成某某,成某某负责往墙上钉保温岩棉。1时50分左右,成某某铺完墙体右侧岩棉后,需要从右往左移动位置,因为安全带长度不够,他就解开了固定在幕墙框架上的安全带准备挪动位置。此时,插在岩棉上的角铁突然脱落,导致搭设的工作架子坍塌,成某某从墙面和吊篮间的空隙坠落到A区2号楼地面。刘某某立即打电话给薛志栓,告知成某某从11楼掉下去了。薛志栓接到电话立即通知公司项目经理杨超并叫上宿舍的工人一起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成某某躺在2号楼一层地面,工人立即拨打120,1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判定成某某已经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施工人员成某某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因自行搭设的工作平台架子结构不稳发生坍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施工单位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报告情况及性质认定
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现代城项目经理杨某某在接到现场工人的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马某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二人均未报告相关部门造成该起事故漏报。
经调查认定,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6.1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漏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施工人员成某某违反高处作业操作规程,违规自行搭建高空作业平台导致坍塌,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四)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现代城项目负责人杨某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事故漏报。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现代城项目负责人杨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马某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事故漏报。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裁马某某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北京惠中诚信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要全方面深挖安全管理漏洞,形成事故整改报告,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给事故调查组。
(二)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整改报告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给事故调查组。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总承包负责制,加强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巡查,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自查整改报告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给事故调查组。
(四)天津国际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落实好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并将监理职责履行情况形成报告,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给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