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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区信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5-01-15    发布者:和平区信访办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规定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区信访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委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项,公开工作信息10余条;未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经客观评估和认真自查,我们认为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还要继续加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办将分析研究,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建设增强公开实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不存在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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