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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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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3]0008号 | ||||||||||
被处罚人: |
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F8FM1L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昆明路昆明公寓底商104跃、夹3、203;法定代表人:任永斌)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昆明路昆明公寓底商104跃、夹3、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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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2023年05月09日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昆明路昆明公寓底商104跃、夹3、203的医疗机构内在未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医学检验科的情况下,为顾客开展了医学检验,医学检验未收费。 | |||||||||||||||||||||||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3-07-16);2、王建娜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3、委托书1份;4、冯宝军《询问笔录》1份(2023-07-16);5、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任永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8、冯宝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9、邓诗淼护士资质复印件1份;10、邓诗淼情况说明1份;11、刘兴雨医师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12、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收费清单1份;13、陈宪国询问笔录1份(2023-07-17);14、天津市河北区长东医院情况说明1份;15、天津和平区冠坤德尔美客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截图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18版)》第四条、第七条的裁量情节及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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