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1页共1页 | ||||||||||||||||||||||
文号:津和平卫传罚[2022]0002号 | ||||||||||||||||||||||
被处罚人: |
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万全道128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4CLB11)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万全道128号 | |||||||||||||||||||||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02月17日,经检查发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万全道128号的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存在1、预检分诊处使用过期的手消毒凝胶;2、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并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2-02-17);2、马辉的《询问笔录》1份(2022-02-18);3、《现场笔录》1份(2022-02-24);4、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天津市和平区福瑞司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8、被委托人马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9、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为证。 你(单位)预检分诊处使用过期的手消毒凝胶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并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71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元(¥76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22年4月18日 |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