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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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告[2022]000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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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04月29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号的医疗机构内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你(单位)于2020年08月至2022年05月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号的医疗机构内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年月日前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天津市和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行政处罚信息将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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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7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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