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旅行社:
经查,你社未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并到我局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截至2024年5月21日,你社仍未及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名单详见附件)。现责令你社于2024年5月26日前及时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按要求到我局登记备案。逾期仍未及时补足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联络人:陈琳隽 联系电话:022-23337807)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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