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未经批准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三起旅游执法指导案例
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并公布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三起执法案例。
案例一: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前期案件线索,执法人员联合市总队、公安和平分局、和平交警支队、和平区客管办、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和平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和南营门街办事处对黄某某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其通过“窗户外”公众号发布旅游信息,共招徕36名游客于2020年4月11日赴蓟州狐狸峪一日游,此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黄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经营旅行社资质,但在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以来已两次组团野三坡两日游,报名游客45人,此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天津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没收非法经营额8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经营 短线游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旅行社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8月成立以来,先后十余次组织短线游,但未取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资质,此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天津市和平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没收非法经营额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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