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文化和旅游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和旅游工作,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工作。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三)指导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对文化艺术和旅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四)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国内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授权监管的星级饭店的管理。做好旅游统计调查工作,依法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做好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
(五)主要承担管理、指导本区文物保护工作;拟订本区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本区文物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协调本区文物保护工程与项目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等职责。
(六)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