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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1-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天津天宠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投资人:徐琳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8273632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天汇雅苑4号楼禄安大街5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2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范围为动物诊疗服务。你单位配备了1台型号为派宠DR-X3的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属于三类射线装置,该设备两年内有使用记录,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单位收费记录,该设备于20238月开始使用,20245月停用,期间该射线装置共使用98次,累计拍摄DR影像123张,累计产生违法所得12222.67元。

以上事实有2024122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223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10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110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2025010203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附件序号十二(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一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两千二百二十二元六角七分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日起公示期为一年。你单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前述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吴少雄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  1  20 日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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