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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免罚字〔2024〕019号

发布日期:2025-01-02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19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天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负责人:姚如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384504974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安大街30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现场贮存废矿物油、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空白,尚未填写。

以上事实有2024102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028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17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将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完整登记。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通过查阅信用中国,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检查、调查询问,未发现造成贮存的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危害性后果,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四、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周志强吴少雄联系电23357325

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25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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