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天盛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负责人:姚如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384504974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安大街3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现场贮存废矿物油、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经登录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到你单位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制定并提交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通过查阅信用中国,你单位近两年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检查、调查询问,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性后果,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四、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周志强吴少雄联系电话:23357325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注:此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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