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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免罚字〔2024〕017号

发布日期:2025-01-02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017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和平区利成汽配服务部

负责人:侯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MA05YN6H7K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荣安街76102-105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产生废矿物油(危废代码900-214-08)、废机油滤芯(危废代码900-041-49)、废刹车片(危废代码900-032-36)、烃水混合物(危废代码900-007-09)、废旧蓄电池(危废代码900-052-31)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楼西北侧的危废间用于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该场所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41111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1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114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在危废间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单位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未造成贮存的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情况,同时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三日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四、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人:周志强吴少雄联系电23357325

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24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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