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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0]018号

发布日期:2020-11-05    发布者: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0]018号

天津慈铭奥亚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5QHP92W

法定代表人:胡开琼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0层1001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天津蓝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出口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津蓝环检:LYZSBG202009004号)测定结果:你单位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2.4×104MPN/L。上述测定结果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5000 MPN/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津蓝环检:LYZSBG202009004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918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2020]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于2020年9月19日已签收相关文书,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和环罚听字[2020]015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0]0919-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  邓震            联系电 23357325

地址:和平区同安道14号         邮政编码: 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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